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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錢不還、拒不執行?老賴可真“刑”

    發布時間:2024-07-19 13:12:14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郭頂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一旦成為失信被執行人,不僅個人信譽受影響、行為受限制,甚至還會面臨法律的處罰。但盡管如此,還是有一些被執行人心存僥幸,用盡“渾身解數”,想方設法隱匿資金、轉移資產、銷聲匿跡、抗拒執行......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挑戰了法治權威和法律底線,驛城區法院對該類拒執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堅決維護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權威。

    案情回顧

    2019年2月28日13時34分許,劉某某(已死亡)駕駛兩輪普通摩托車與被告人駱某某駕駛的正三輪輕便摩托車相撞,致劉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經駐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駱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后劉某某的近親屬向驛城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9年7月24日,本院就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限被告駱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38164.21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本院判決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訴,同年10月29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駱某某及其妻子收到駐馬店市某棚戶區改造項目328000元拆遷補償款,駱某某并未將自己的份額164000元用于履行生效民事判決,而是用于他處。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請立案執行,本院依法向駱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被告人駱某某在民事判決生效后,明知應該履行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但卻在領取拆遷補償款后有能力履行的情況下既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也拒絕申報財產,損害了司法權威,影響了法院的執行行動,情節嚴重。為進一步加大強制執行的震懾力度,驛城區法院將被執行人駱某某涉嫌拒執罪的線索,移送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院判決

    被告人駱某某明知生效裁判有賠償義務卻拒不履行,也拒絕申報財產,并且在領取拆遷補償款后有能力履行的情況下仍拒不履行,致使法院生效裁判無法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考慮到駱某某無犯罪前科,當庭自愿認罪,根據被告人駱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最終對被告人駱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法官提醒

    拒執罪是指被執行人有錢財可供執行,卻故意拖延或拒絕履行法院判決或裁定的行為,屬于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在這里也提醒有觀望、規避、僥幸心理的被執行人,盡早履行義務才是“正道”,企圖通過各種方式逃避、抗拒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是對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的公然挑釁,必將自食其果,最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span style="text-indent: 32px; text-wrap: wrap;">案例來源:刑事審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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